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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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导致其申请劳动仲裁时被驳回,这无形中给劳动者权益带来了困扰。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

一、申请人不是劳动仲裁的申请人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仲裁的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则不具备劳动仲裁的申请人资格。

二、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因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职业卫生安全卫生纠纷、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福利等发生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三、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为1年。因此,若劳动者在纠纷发生1年后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将不予受理。

四、没有劳动仲裁仲裁庭的法定人数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仲裁庭的法定人数应不少于3人。若申请人不足3人,则劳动仲裁庭将无法成立,申请也将被驳回。

五、缺乏证据

        劳动仲裁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纠纷的事实和权利。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的事实和权利,劳动仲裁将不予受理。

六、不符合《劳动仲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仲裁还有其他不受理情形,如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等。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劳动仲裁也将不予受理。

        总之,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应确保其符合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麻烦。在这里,我们建议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无果,再向劳动仲裁部门寻求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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