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时效,股权转让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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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时效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时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原因如下:

1.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于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2.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可以由合同当事人或法院随时提出。时间的推移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3.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建立的目的。

律名录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期。

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判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确定如下:

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转让方有权处置;

3.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

4.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怎么写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说明如下:

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2.股权价值;

3.债权债务的处理;

4.付款方式和时间;

5.与股权变更登记有关的事项;

6.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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