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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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是为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职能作用而增设的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在审理方式上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实现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中文名 北京互联网法院 提出单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审判案件类型 互联网案件 成立时间 2018年9月9日 地    点 北京 院    长 张雯 司法区块链 天平链  联系电话 12368

2018年8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在筹建中。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
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十所高校签约共建互联网法律人才培养中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十所高校签约共建互联网法律人才培养中心。
2019年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十所高校交换了共建协议,并为互联网法律人才培养中心暨互联网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揭牌。此项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与高校交流合作机制,促进高层次、适合互联网法治需求的优秀人才培养,共同推动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
2019年6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智慧诉讼服务中心”正式上线 。
2019年8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布成立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中心,并发布《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白皮书》(2019年),对移动微法院、屏幕共享、智能审判应用、天平链等多项互联网技术实际司法应用进行了展示。 
2019年9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召开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组建,坚持党管干部、人员精简、择优配备的原则,以人岗相适为前提,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各类人员,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在人员编制及员额法官的配备上,采用“人随案走、编随人走”的方式,即根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情况确定案件来源,结合各类案件占原所在法院比例及办案人员配备情况,从案件来源法院将一定比例的员额法官和人员编制调剂给互联网法院。员额法官择优选调,平均年龄40岁,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占75.7%,从事审判工作平均年限超过10年,皆为年富力强的优秀法官。
北京互联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共4人,设1名正院长,1名副院长,1名政治部主任。内设机构8个,1个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2个综合审判庭,1个执行局,1个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1个政治部(机关党委),1个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审判方式集中审理互联网案件为突破,在深度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上创新互联网审判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构建新型互联网案件诉讼程序和司法规则,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全市辖区内特定类型涉互联网第一审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创新顺应互联网审判的程序规则,建立全类型案件标准化、智能化审理模式。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发挥跨地域审理优势,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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